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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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英明 、 盧美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影印清晰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以資釋明貸款利率之約定。(若影本仍無法清楚辨識,請提出原本供核對。)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台幣客戶基本資料、轉催呆查詢及利息起算日計算表,查以上繳日民國93年9月3日為本件利息起算日之計算基準,然查轉催呆查詢之計息本金116,654元,其起息日應為94年12月9日,是本件利息起算日之計算基準,似應以94年12月9日為準。故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