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許稚羚 相對人 沈秋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6月12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沈秋屏,1分之1。嗣債務人沈秋屏於⑴⑵10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300,000元⑵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0年6月21日⑵115年6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2年1月21日⑵101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215,307元⑵456,52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保安││1076│建│1412│81/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92│臺中市南屯區保│住家用│第4層:78.95│陽台:8.9│全部││││安段1076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8.95│花台:3.43││││├───────┤14層│││││││臺中市南屯區保││││││││安三街117號4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保安段960建號,面積:432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