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鄭秀雀
訴訟代理人 張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鄞騰瀠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10元(含追加之訴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