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12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凌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凌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梁宏哲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