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