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李炎泓 被告 陳麒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呂永華
洪志忠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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