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HIHONGNGU(中文姓名:黎氏紅御)
張筱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所為之
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22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21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21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姓名所載之「LETHIHONENGU」均應更正為「LETHIHONG
NGU」。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被告LETHIHONGNGU之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及我國之居留證所載其姓名應為「LETHIHONGNGU」,從而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並所引用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21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LETHIHONG
NGU姓名誤載為「LETHIHONENGU」,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