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債權人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秉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文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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