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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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呂學正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具體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拆屋還地,需記載被告占用之土地坐落桃園市○區○地段○地號及被告占用之大約面積為若干,並請提出該土地之登記謄本),及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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