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本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29號裁定及更正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14日、9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1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表:
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受款人本票號碼 廖崇欽 94年5月25日98年2月24日48萬元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