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王銀發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2,493,90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為489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850元,尚欠新台幣2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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