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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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18號聲請人 吳秀瑩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 ?央@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J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6日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到場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可決。
三、惟查:
(一)債務人於光田綜合醫院沙鹿總院擔任護理師,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59,988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後,約可實領56,829元,有債務人提出最近六個月份薪資單附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二)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25,067元(含個人膳食、交通、電話、水電、瓦斯、稅賦、母親與長女部分扶養費用及生活雜支等開銷),並主張與配偶育有一女,現年三歲,目前托育於債務人之母,又母親現年六十八歲,無所得收入,是債務人每月給付母親10,000元作為托育及部分扶養費用,亦據債務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與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支出收據影本及98年11月26日訊問筆錄為證,是上開費用應屬債務人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自無疑義。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553,921元。且債務人名下僅有2002年出廠日產汽車一輛,除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外,債權人對上情亦不爭執,堪認屬實。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願勉力工作,並提出每月還款30,000元,分8年共96期清償之更生方案,堪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之清償成數,且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羅興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葉家顯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30,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9.41%。││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828,402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880,000元。││7.若逾期未繳視同全部到期,應回復到債權表上所列債權本金及││依該債權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一直繼續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至清償日止。│││├────────────────────────────┤│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67,737│863│├──┼────────────┼──────┼─────┤│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04,430│538│├──┼────────────┼──────┼─────┤│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23,495│636│├──┼────────────┼──────┼─────┤│4│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499,519│2,571│├──┼────────────┼──────┼─────┤│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88,534│970│├──┼────────────┼──────┼─────┤│6│玉山商業銀行(股)│160,973│829│├──┼────────────┼──────┼─────┤│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64,800│848│├──┼────────────┼──────┼─────┤│8│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659,035│8,540│├──┼────────────┼──────┼─────┤│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899,764│4,631│├──┼────────────┼──────┼─────┤│10│安泰商業銀行(股)│730,511│3,760│├──┼────────────┼──────┼─────┤│11│友邦國際信用卡(股)│166,655│858│├──┼────────────┼──────┼─────┤│12│萬泰商業銀行(股)│962,949│4,957│├──┼────────────┼──────┼─────┤││合計│5,828,402│30,001│├──┴────────────┴──────┴─────┤│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O總清償比例?N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