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98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如附表㈡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㈡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40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7月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㈠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㈠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㈠所示寅○○等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財物。嗣丁○○因另案經警查獲,於警方就本案知有犯罪嫌疑人之前,由丁○○於警詢時主動供出如附表㈠所示之13件竊盜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被害人寅○○等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㈠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又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
㈡本件證人甲○○、丑○○、辛○○、寅○○、己○○、子○
○、庚○○、癸○○、乙○○、壬○○、丙○○、卯○○、戊○○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其性質為傳聞證據;惟本件訴訟係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是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言,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審酌之依據:㈠被告丁○○之自白。
㈡證人甲○○、丑○○、辛○○、寅○○、己○○、子○○、
庚○○、癸○○、乙○○、壬○○、丙○○、卯○○、戊○○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前案、累犯及素行情形之認定)。
三、核被告丁○○就附表㈠各次犯行所為,係犯附表㈠所示之罪名。除附表㈠編號⑪部分係徒手竊取財物外,其餘各行為,被告均係以螺絲起子破壞被害人車輛之車窗玻璃後行竊,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毀損及加重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加重竊盜罪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12次加重竊盜罪及1次普通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13件竊盜犯行,係因另案為警查獲後,於警詢中主動供出,此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合於刑法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累犯,且素行不良,身強體健卻不思努力,反而覬覦被害人之財物,惡性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被告犯罪所使用如一字型螺絲起子1支,為被告所有,且已於另案中扣案(本院98年度易字第2888號),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依法仍應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附表㈠: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竊得財物│所犯罪名│├──┼───────┼───────┼───┼────────────┼──────┼─────┤│①│98年3月5日(同│臺中市○○○路│寅○○│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200元、│刑法第354│││日20時15分許發│96號對面││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汽車駕照1張│條之毀損器│││現)│││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照1張、高│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速公路回數票│321條第1項││││││破寅○○所有之車號0000-│9、大門鑰匙1│第3款之攜││││││JK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置│組│帶兇器竊盜││││││於車內之現金200元、汽車││罪││││││駕照1張、行照1張、高速公││││││││路回數票9張、大門鑰匙1組││││││││等物,得手後旋即離去。│││├──┼───────┼───────┼───┼────────────┼──────┼─────┤│②│98年3月13日(│臺中市○○○路│己○○│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40元│刑法第354│││同日上午8時許│、精誠南路交岔││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條之毀損器│││發現)│路口││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己○○所有之車號0000-││第3款之攜││││││DF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置││帶兇器竊盜││││││於車內之現金40元,得手後││罪││││││旋即離去。│││├──┼───────┼───────┼───┼────────────┼──────┼─────┤│③│98年3月17日(│臺中市○○○路│子○○│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200多元│刑法第354│││同日上午7時許│、文心南二路交││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條之毀損器│││發現)│岔路口││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子○○所使用之車號0000││第3款之攜││││││-FW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帶兇器竊盜││││││置於車內之現金200多元,││罪││││││得手後旋即離去。│││├──┼───────┼───────┼───┼────────────┼──────┼─────┤│④│98年4月27日│臺中市○○路四│庚○○│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300元│刑法第354││││段、大墩七街交││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條之毀損器││││岔路口││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庚○○所使用之車號00-││第3款之攜││││││3072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帶兇器竊盜││││││置於車內之現金300元,得││罪││││││手後旋即離去。│││├──┼───────┼───────┼───┼────────────┼──────┼─────┤│⑤│98年4月28日(│臺中市○○路四│癸○○│丁○○於前揭時間、地點,│高速公路回數│刑法第354│││同日上午9時45│段、大墩七街交││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票5張、現金│條之毀損器│││分許發現)│岔路口││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80元│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癸○○所使用之車號00-││第3款之攜││││││3608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帶兇器竊盜││││││置於車內之高速公路回數票││罪││││││5張、現金8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⑥│98年5月2日(同│臺中市○○路二│乙○○│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100元│刑法第354│││日14時許發現)│段712號旁││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條之毀損器││││││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乙○○所有之車號0000-││第3款之攜││││││DS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置││帶兇器竊盜││││││於車內之現金100元,得手││罪││││││後旋即離去。│││├──┼───────┼───────┼───┼────────────┼──────┼─────┤│⑦│98年5月10日(│臺中市○○路二│壬○○│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300元│刑法第354│││同日15時許發現│段19號前││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條之毀損器│││)│││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壬○○所使用之車號00-││第3款之攜││││││0698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帶兇器竊盜││││││置於車內之現金300元,得││罪││││││手後旋即離去。│││├──┼───────┼───────┼───┼────────────┼──────┼─────┤│⑧│98年6月14日(│臺中市文心南三│丙○○│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米色皮包1個│刑法第354│││同日15時48分許│路、精誠南路交││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內有丙○○│條之毀損器│││發現)│岔路口││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之國民身分證│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汽車及機車│321條第1項││││││破丙○○所有之車號00-00│駕照、提款卡│第3款之攜││││││88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置│各1份及現金│帶兇器竊盜││││││於車內之米色皮包1個(內│2000元)│罪││││││有丙○○之國民身分證、汽││││││││車及機車駕照、提款卡各1││││││││份及現金20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⑨│98年6月26日(│臺中市永春東三│卯○○│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2000元│刑法第354│││同日上午8時20│路31號前││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條之毀損器│││分許發現)│││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卯○○所使用之車號0000││第3款之攜││││││-HH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帶兇器竊盜││││││置於車內之現金2000元,得││罪││││││手後旋即離去。│││├──┼───────┼───────┼───┼────────────┼──────┼─────┤│⑩│98年7月18日(│臺中市○○路58│戊○○│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100多元│刑法第354│││上午8時許發現│號前││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高速公路回│條之毀損器│││)│││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數票10張│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戊○○所使用之車號0000││第3款之攜││││││-UB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帶兇器竊盜││││││置於車內之現金100多元、││罪││││││高速公路回數票10張,得手││││││││後旋即離去。│││├──┼───────┼───────┼───┼────────────┼──────┼─────┤│⑪│98年7月28日凌│臺中市○○街│甲○○│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100多元│刑法第320│││晨1時許│113號前││以不明手法侵入甲○○所使││條第1項之││││││用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竊盜罪││││││車車內,竊取置於車內之現││││││││金100多元,得手後旋即離││││││││去。│││├──┼───────┼───────┼───┼────────────┼──────┼─────┤│⑫│98年6月7日(同│臺中市○○○街│丑○○│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100多元│刑法第354│││日21時6分許發│400巷內││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條之毀損器│││現)│││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丑○○所有之車號00-00││第3款之攜││││││59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置││帶兇器竊盜││││││於車內之現金100多元,得││罪││││││手後旋即離去。│││├──┼───────┼───────┼───┼────────────┼──────┼─────┤│⑬│98年3月11日(│臺中市南屯區永│辛○○│丁○○於前揭時間、地點,│現金200元、│刑法第354│││日上午9時許發│春東七路788-1││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汽車行照與保│條之毀損器│││現)│號對面││身體造成危險性而可供兇器│險卡│物罪、第││││││使用之金屬製螺絲起子,敲││321條第1項││││││破辛○○所使用之車號00-││第3款之攜││││││3727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帶兇器竊盜││││││置於車內之現金200元、汽││罪││││││車行照與保險卡,得手後旋││││││││即離去。│││└──┴───────┴───────┴───┴────────────┴──────┴─────┘附表㈡:
┌──┬───────┬──────┬───────────────────────┐│編號│犯罪行為│罪名│宣告刑│├──┼───────┼──────┼───────────────────────┤│一│如附表㈠編號①│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二│如附表㈠編號②│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三│如附表㈠編號③│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四│如附表㈠編號④│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五│如附表㈠編號⑤│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六│如附表㈠編號⑥│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七│如附表㈠編號⑦│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八│如附表㈠編號⑧│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九│如附表㈠編號⑨│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十│如附表㈠編號⑩│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十一│如附表㈠編號⑪│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十二│如附表㈠編號⑫│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十三│如附表㈠編號⑬│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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