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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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鈺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鈺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鈺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9月26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鈺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5、7至1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吳鈺楷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6年9月26日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4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嗣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年5月7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嗣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6年8月7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8至14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嗣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6年8月14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4、7(指有期徒刑部分)、8至14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又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大部分均屬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罪,間各有1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1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多半集中於103年1至6月、104年8月間、10月間,大部分犯罪罪質雷同,手法相似,侵害社會法益同一,是以,本院斟酌上情後, 爰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受刑人吳鈺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9年│││(計3次)│(計2次)││├──────┼─────────┼─────────┼─────────┤│犯罪日期│103.06.02│103.06.02│103.05.19│││103.05.31│103.05.03││││103.05.29│││├──────┼─────────┼─────────┼─────────┤│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419號等│字第7419號等│字第7419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審││206號│206號│206號││├────┼─────────┼─────────┼─────────┤││判決日期│105.04.14│105.04.14│105.04.1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6號│206號│206號││├────┼─────────┼─────────┼─────────┤││判決確定│105.05.07│105.05.07│105.05.07│││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723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06.01│104.10.04│104.10.04│├──────┼─────────┼─────────┼─────────┤│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419號等│偵字第3243號│偵字第32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審││206號│150號│150號││├────┼─────────┼─────────┼─────────┤││判決日期│105.04.14│105.03.16│105.03.1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6號│754號│754號││├────┼─────────┼─────────┼─────────┤││判決確定│105.05.07│105.06.14│105.05.20│││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723號│助字第484號│助字第48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計29次)│(計2次)│││(計3次)│││├──────┼──────────┼────────────────┼──────────┤│犯罪日期│104.08.21、104.08.25│103.03.27、103.04.08、103.04.13│103.04.01、103.04.02│││104.08.25│103.04.23、103.04.03、103.04.04│││││103.04.09、103.04.10、103.04.11│││││103.04.16、103.04.16、103.04.18│││││103.04.20、103.04.20、103.04.08│││││103.01.29、103.02.28、103.03.02│││││103.03.03、103.03.06、103.03.07│││││103.03.10、103.03.12、103.03.22│││││103.03.25、103.04.11、103.03.01│││││103.03.02、103.03.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441號等│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第24347號等││字第44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5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實││等││││審├────┼──────────┼────────────────┼──────────┤││判決日期│106.07.20│106.07.26│106.07.2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5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號││││等││││├────┼──────────┼────────────────┼──────────┤││判決確定│106.08.07│106.08.14│106.08.14│││日期││(原聲請書誤載為│(原聲請書誤載為│││││106.08.07)│106.08.07)│├─┴────┼──────────┼────────────────┼──────────┤│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85號│││字第686號│(編號8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4年│││││(計5次)│├──────┼──────────┼──────────┼──────────┤│犯罪日期│103.01.31│103.04.20│103.04.01、103.04.11│││││103.04.20、103.03.04│││││103.03.2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106年度上訴字第914│106年度上訴字第91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07.26│106.07.26│106.07.2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106年度上訴字第914│106年度上訴字第91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6.08.14│106.08.14│106.08.14│││日期│(原聲請書誤載為│(原聲請書誤載為│(原聲請書誤載為││││106.08.07)│106.08.07)│106.08.07)│├─┴────┼──────────┼──────────┼──────────┤│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85號│││(編號8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計3次)│(計11次)││├──────┼──────────┼──────────┼──────────┤│犯罪日期│103.03.27、103.02.28│103.04.12、103.03.05││││103.03.16│103.03.09、103.03.16│││││103.03.22、103.03.23│││││103.03.25、103.03.31│││││103.04.06、103.01.29│││││103.03.1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1號等│字第44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7.26│106.07.2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14│106年度上訴字第914│││決││號│號│││├────┼──────────┼──────────┼──────────┤││判決確定│106.08.14│106.08.14││││日期│(原聲請書誤載為│(原聲請書誤載為│││││106.08.07)│106.08.07)││├─┴────┼──────────┼──────────┼──────────┤│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85號││││(編號8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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