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榮欽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榮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榮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73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榮欽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八月、一年、八月、三年六月、六年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82號裁定就前揭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八月、一年、八月部分各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六月、四月,上開各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十一月、十五年、五月、一年八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就前揭有期徒刑八月、十一月、五月部分各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五月十五日、二月十五日,上開各罪並定應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一月確定,於95年8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9年9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2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9年1月3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73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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