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錦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錦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錦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①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③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8年、18年、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前揭①②③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8月11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4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9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2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