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五○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書記官李宏明~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遠見禮品有限公司吳│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萬壹仟元│0000000││││ 冬英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