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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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宜信 訴訟代理人 洪偉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