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