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乾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31,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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