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王琬幀 (原名 王慧娟 )被告 柯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30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乃於民國106年7月19日繫屬本院,而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則已於105年12月15日判決,並於106年1月16日確定事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061號判決、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原告於被告所涉詐欺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該詐欺案件已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向本院民事庭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