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5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莊承勳 債務人 梁凱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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