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97號上訴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即高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四萬七千一百零七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十一萬三千六百一十七元,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理由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