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惠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惠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詹惠如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惠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5次)│有期徒刑3年7月│││││(5次)││├────────┼──────────┼──────────┼─────────┤│犯罪日期│98.10.28至98.11.08│98.10.03至98.10.25││││(5次)│(5次)││├────────┼──────────┼──────────┼─────────┤│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續字第36號│字第126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2│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1007號│││審├──────┼──────────┼──────────┼─────────┤││判決日期│100.04.20│100.06.30││├─┼──────┼──────────┼──────────┼─────────┤││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2│100年度上訴字第│││判││號│1007號│││決├──────┼──────────┼──────────┼─────────┤││判決│100.05.05│100.07.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苗栗地檢100年度│苗栗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658號│執字第2472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