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329號聲請人 張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釋明是否向 江金藏 、 李沼錡 請求給付,如是,請一併釋明其住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