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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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 蔡仲賢 被告陸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榮楠 被告 王嘉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明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338 號裁定(108.12.31)[和解]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338 號和解筆錄(109.02.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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