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虎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素玉 被告 方宗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虎交簡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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