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聲請人 蘇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育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同年12月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借據或LINE對話等相關文件以釋明聲請狀上所載清償日期及利息起算日係自借款時起算之主張為真實。另就所提供之匯款資料,具體釋明何筆匯款為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借款,並將各筆匯款金額及對方帳戶具體標示清楚。聲請人已於同年11月12日、同年12月6日分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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