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賈志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一)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間(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撤回上訴後確定;(三)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6年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撤回上訴後確定;(五)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5判決,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6年2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9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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