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刑智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其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刑智再字第1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9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其儒於本院108年度刑智再字第1號判決附表編號二所犯詐欺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本院108年度刑智再字第1號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二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啓謀
法官林洲富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丘若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