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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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椿元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法扶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椿元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椿元(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4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7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涉犯 前開 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原審及本院均為有罪判決在案,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開所涉犯之第一、二級毒品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則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8月之重刑,尚未確定,依諸常情,被告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即行增加,是以為防免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爰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8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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