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83號聲請人 劉德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共6紙(下稱系爭股票),於民國99年11月14日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10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100年4月23日中華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被繼承人 劉麗水 所有,嗣由聲請人繼承,有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股票分配協議書可按(見司催卷第4頁至第6頁),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0年
4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0年4月23日中華日報乙份(見司催字卷第28頁、除字卷第5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7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57││││││││││├──┼───────────────┼──────────────┼────┼───┼────┼───┤│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7││││││││││├──┼───────────────┼──────────────┼────┼───┼────┼───┤│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7││││││││││├──┼───────────────┼──────────────┼────┼───┼────┼───┤│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17││││││││││├──┼───────────────┼──────────────┼────┼───┼────┼───┤│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29││││││││││├──┼───────────────┼──────────────┼────┼───┼────┼───┤│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