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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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 高文海
張高月鳳 張王石 高玉勳 相對人 高才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79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高文海、張高月鳳各負擔百分之十七,由原告即聲請人高玉勳、張王石各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1號判決駁回上訴。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各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0,600元。本院於102年8月27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本院應徵之裁判費扣除聲請人等各應負擔之裁判費,即1萬0,556元【計算式:00000-00000x17%x2-40600x20%x2=1055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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