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48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 鍾本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鍾本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陳報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發票人不符;相對人姓名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