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幃傑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幃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幃傑係 邱士豪 表姐夫,於民國107年10月20日,透過特定多數家族成員得以共見共聞、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邱家聊天室」中,見親族長輩指責邱士豪不斷向家人要錢,邱士豪仍竟以「錢不夠用」貼圖及大疊千元鈔票照片回覆,對此心生不滿,而於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標記邱士豪(LINE暱稱:紫翼天使)所傳送之照片,下加「白痴」二字,回覆傳送至該群組,足生損害邱士豪之名譽,使其難堪受辱。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邱士豪指訴相符,此外,並有LINE通訊軟體「邱家聊天室」群組對話內載截圖照片6紙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受長輩指責仍以「錢不夠用」貼圖及千元大鈔照片回覆,一時心急而心生不滿,遂於通訊軟體群組內傳送辱罵之文字,以此方式對告訴人表示侮辱之意,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質非難,考量所犯情節尚非甚鉅,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希望被告賠償新台幣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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