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蔣偉寧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許嚴中 律師被告 施勝郎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101年9月19日起,暨其中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102年8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毀損其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956條之規定,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年8月7日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依相同之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7,291,68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107,291,683元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乃本於同一基礎事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座落花蓮縣花蓮市○○段○○○○○號、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號之房屋(下稱系爭建物)為中華民國所有,原告為管理機關。然而被告施勝郎及訴外人 黃瑞雲 無權占有系爭建物,作為經營旅館餐廳之用,前經鈞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兩人應將系爭建物返還予原告確定在案,原告並於一審判決後依主文第7項所示,以3,000萬元預供擔保後聲請假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13915號執行在案。
(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100年2月22日、7月8日、7月22日、8月19日、9月23日、11月8日至現場執行,而100年11月8日當天,系爭建物並無任何毀損破壞情形,惟同年12月27日原告接管系爭建物,完成點交程序後,詎料,系爭建物竟已遭被告蓄意毀損頂樓之牆壁、樓層間之水泥天花板、水泥樑柱及內部管線等部分,致使原告尚須花費高額修繕費用,始得將系爭建物回復至正常堪用之狀態,因而受有重大損害。
(三)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建物之行為,業經前案判決認定明確,其負有將系爭建物返還予原告之義務,且於返還前負有保管及維持現況之責任,詎被告竟故意或任由他人破壞,不法侵害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致生嚴重損害於原告,被告自應負賠償責任。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之結果(下稱鑑定報告書),系爭建物之損壞修復費用,建築及裝修部分需34,323,852元,水電、空調、電訊及消防部分需82,967,831元,共計117,291,683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956條之規定,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四)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291,68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107,291,683元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五)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被告雖辯以國統飯店曾在系爭建物添購設備,故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熱水爐等非原告所有之物云云,惟系爭建物於被告占有之前,本為教師會館及國統飯店使用,衡情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熱水爐等均為住宿營業設施所必須之基本設備物品,顯然在被告占有之前必然已存在於系爭建物。又國統飯店於88年7月間係以「委託經營」之名義將系爭建物之「飯店經營權」「讓與」黃瑞雲,並未將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出售」或移轉所有權予黃瑞雲,嗣黃瑞雲於89年8月間係將系爭建物之生財設備「出租」予被告,而非「出售」或移轉所有權予被告。 況鈞院 98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認定:依被告提出之照片、協議書、收據均僅能證明國統飯店曾於88至92年間整修系爭建物等語,縱認國統飯店曾整修系爭建物,該等設備物品亦非被告所有。又依原告與國統飯店簽立之租賃契約,明載「乙方(即國統飯店)所購置場地設施、資產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或營運設備,於契約期限屆滿、終止或其他事由終了時歸甲方(即原告)所有。」縱國統飯店曾整修系爭建物,該等設備、器具、物品均已歸原告所有,被告稱該等物品為其所有,並無理由。
2.被告固辯稱系爭建物內之電氣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熱水爐等不失其獨立性,未因附合而成為系爭建物之重要成分,非屬原告所有之物云云,惟系爭建物之上開設備因被告之「拆除行為」,導致僅餘主體結構,破損不堪利用,「使用價值」已蕩然無存,縱系爭建物內之電氣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及熱水爐仍屬被告所有(假設語),然被告之「拆除行為」造成系爭建物毀損情形嚴重,顯逾越必要之拆除程度,非合法之拆除行為。又依鑑定報告所示,系爭建物之損壞修復費用,建築及裝修部分需34,323,852元,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部分需82,967,831元,共計為117,291,683元,如此龐大之金額,顯見該等設備、器具、物品當屬「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之情形,顯然已成為系爭建物之重要成分。
3.被告抗辯裝修與器具應折舊部分,然鑑定報告所列之各項費用,即建築裝修、水電、空調、電訊、消防等項目,均為使系爭建物回復通常使用之必要費用,非如此換修,無以達其損害前之通常效用,故不應再計算折舊,始稱公允。
二、被告答辯:
(一)訴外人黃瑞雲係依與國統飯店間簽立之委託經營契約占有系爭建物,被告則係依與黃瑞雲間之動產(飯店生財設備)租賃契約占用系爭建物。系爭建物於81年間由教育廳教師福利會委託花蓮縣政府代為規劃興建,並於85年8月間完工取得使用執照,然因興建草率,瑕疵甚多,生財設備不足,辦理標租作業時受阻,空置1年,興建後至出租時更達6年,嗣經國統飯店、黃瑞雲、被告花費鉅資加以修葺,重新規劃、裝潢及購置所需設備,方有嗣後之規模等情,業經鈞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又系爭建物內之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熱水爐等物,具有其獨立性,且與建物分離後,其經濟價值及使用效能並不生影響,自無因附合而成為系爭建物之重要成分,非屬原告所有之物。
(二)被告於100年12月20日前即自動遷離系爭建物,而鈞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12月27日將系爭建物交予原告接管。被告於自動搬遷過程,為減少損失,將非屬原告所有之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熱水爐等動產,出售予他人,並約定由買受人自行拆除,而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均設置於輕鋼架天花板內,故將輕鋼架天花板拆除,且輕鋼架天花板亦非原告所裝設,又鍋爐、熱水爐體積龐大,無法從原有門窗搬離,故須拆除部分門板而搬離,況是否拆除輕鋼架天花板、部分門板,非被告所決定,而係買受人所決定及拆除,自與被告無關。另被告於100年12月20日前即自動遷離系爭建物,至同年12月27日鈞院民事執行處執行點交系爭建物期間,是否有遭人破壞,被告實無從知悉及制止。
(三)原告提出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製作之鑑定報告書,其內容明顯是以回復為新建且設備齊全之旅館為標準而鑑定,並非回復建物在承租前之原始狀態為基準,其鑑定標準明顯有誤,不能依該鑑定報告之結果作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又鑑定結果之總金額高達117,291,683元,似足供興建新建物及裝潢之費用,亦未考慮折舊,原告之請求不甚合理。另原告依鑑定報告書請求損害賠償,自應就所載之設備及設施屬其所有,且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有損害等節,負舉證之責。參被告所提出之國統飯店與廠商間之合約書,「裝修改建工程」33,603,200元、「消防工程」3,400,000元、「水電消防及儲冰空調設備」1,170,000元、「發電機」1,200,000元、「水電工程」12,000,000元、「衛浴不銹鋼配件」282,900元、「衛浴備品」267,500元、「三溫暖設置工程」300,000元、「風管工程」1,890,000元、「景觀工程」700,000元、「通訊器材」1,762,100元、「防水工程」300,000元、「弱電器材增設」630,000元等,均與鑑定報告所指破壞及拆走部分有關,屬國統飯店所有,嗣歸被告所有,焉能認定屬原告所受之損害。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簡化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如下(卷一頁180反面):
(一)不爭執事項:
1.系爭建物為國有,原告為管理機關。
2.國統飯店於86年12年31日向原告承租系爭建物。
3.訴外人黃瑞雲於88年7月間向國統飯店以委託經營契約承租系爭建物。
4.被告施勝郎於89年8月間向黃瑞雲以生財設備租賃契約承租系爭建物。
5.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被告與黃瑞雲應返還系爭建物予原告確定。
6.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0年12月27日執行系爭建物之點交程序完畢。
(二)爭執事項:
1.原告所主張鑑定報告書所列之物品項目為何人所有?
2.被告是否毀損原告所主張之物品項目?
3.若原告所主張之物品項目係被告所毀損,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四、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鑑定報告書所列之物品項目為何人所有?
1.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國有而由其管理乙節,業據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卷一頁9)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合先敘明。
2.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811條定有明文。所謂重要成分,係指兩物結合後,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且此種結合,並以非暫時性為必要,反之,倘不經毀損即輕易可與不動產分離之動產,而不失其獨立性,又於其經濟價值及使用效能不生影響者,自無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可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722號民事裁判參照)。有關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觀諸本院102年1月4日現場勘驗照片(卷一頁80至96)、損害照片(卷一頁28至33、鑑定報告書頁12至235),可知,該等動產與系爭建物結合後,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始能分離,且此種結合顯非暫時性,從而,縱被告答辯該等動產係國統飯店所採購乙事屬實,然該等動產業因附合而成為系爭建物之重要成分,且系爭建物既為國有而由原告管理,揆諸上開說明,該等動產自均屬國有而由原告管理。
3.原告雖主張附表三所示之動產,亦均為國有而由其管理,並提出花蓮教師會館各層配置簡報說明(卷二頁24至27)為證,然國統飯店於86年12年31日已向原告承租系爭建物,故原告所提出之花蓮教師會館各層配置簡報說明,顯為系爭建物於86年以前之狀態,而花蓮教師會館各層配置簡報說明所列之該等動產均有一定之使用年限,且隨科技水準之提昇,亦有汰舊換新之必要,而自原告於86年12月31日將系爭建物出租予國統飯店起,距離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0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27日間毀損時,已相隔13年之久,衡諸常情,花蓮教師會館各層配置簡報說明所列之上開動產是否尚屬存在,已非無疑,況原告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前案中亦自承,其交付予國統飯店之設備,相當部分應已換新,亦早逾使用年限(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卷頁27)。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它證據,足資證明附表三所示之動產為其所有。進者,被告答辯附表三所示之動產非原告所有乙情,亦已提出國統飯店工程明細表、數量統計表、契約書、合約單價表、估價單等件為憑(本院卷附合約書裝訂本),且上開書證均有記載工程項目、承包廠商、合約日期、完工或交貨日、發包金額、追加減金額、工程總價、合約數量、使用數量等事項,亦有承包廠商之公司印文、負責人印文,堪信被告此部分答辯為真實。又原告雖主張附表三所示之動產因附合而成為系爭建物之重要成分乙情,然未能舉證證明該等動產與系爭建物有非暫時性之結合,且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始能分離,可知,原告尚不得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取得附表三所示之動產之所有權。另原告雖主張依其與國統飯店簽立之租賃契約,明載國統飯店所購置之動產於契約終止時歸原告所有,故附表三所示之動產已屬國有而由其管理等語,然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準此,動產所有權之讓與,應履行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之物權行為,始得有效成立,惟原告僅得證明其與國統飯店間有上開債權行為之約定,然未能舉證證明其與國統飯店間已有交付之物權行為,從而,亦難據此即認附表三所示之動產均屬國有而由原告管理。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附表三所示之動產均為國有而由其管理乙節,難認有理由。
(二)被告是否毀損原告所主張之物品項目?證人 彭欽福 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結證稱:伊認識被告,兩人約定伊給付被告價金4百多萬元,而被告同意伊買受並拆除系爭建物的東西,只要是室內有價值的金屬物品,伊都可以拆走,包括B1廚房窗戶門板、8樓鍋爐所在處門板、各樓層輕鋼架天花板、樓梯間電箱蓋、水龍頭、插座蓋、所有電線、大廳管線、灑水設備的鐵管、消防管路、電力電燈設備之裝置、變壓器、高低壓配電盤、冰水主機、冷卻水塔、幫浦、儲冰槽、廚房菜梯、消防馬達、火警授信總機、排煙機、消防水栓設備、感應器設施、鍋爐、電器設備等物品;被告不只與伊訂約,還有估價賣給別人,包括1樓大門、床、門板、房間水龍頭等物品;然而,並未拆除扶手等語(卷一頁176至180)。復參照原告所提出毀損照片(卷一頁28至33、鑑定報告書頁12至235),又本院於102年1月4日勘驗系爭建物內部之毀損情形,有勘驗筆錄(卷一頁76至79)及勘驗照片(卷一頁80至96)附卷可稽。由上可知,除扶手外,被告確實與證人彭欽福及他人約定出賣系爭建物內有價值之金屬動產,授意證人彭欽福及他人拆除附表一所示之動產,從而,應可認定被告有毀損附表一所示之動產。被告雖答辯為搬移其他動產,故拆除輕鋼架天花板及門板云云,然縱係屬實,被告亦應先與原告商量如何搬移,而非恣意拆除輕鋼架天花板及門板,將風險加諸於原告,造成原告之損害,故被告此部分之答辯,顯無理由。又原告雖主張被告亦有毀損附表二所示之動產,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至附表三所示之動產,證人彭欽福雖證稱被告有授意伊或他人拆除附表三所示之部分動產,然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該等動產為國有而由其管理,業如上述,故尚不得認原告受有此部分之損害。
(三)若原告所主張之物品項目係被告所毀損,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同法第196條亦有明文。又依上開法文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損害賠償之目的係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回復損害發生時之狀態,若被害人受毀損之物係舊品,實無命加害人賠償新品之理,否則將違反損害填補之原則,故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即應予折舊(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號、80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臺(86)財字第52053號函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臺(45)財字第4180號令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鋼筋混凝土建造公共場所用之房屋之耐用年數為50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45。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被告故意不法毀損國有而由原告所管理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侵害他人之所有權,造成原告之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系爭建物完工日期為85年7月8日,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卷一頁9)附卷可稽。又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0年11月8日執行時,尚未發現系爭建物及附合之附表一所示動產有受損之情形,然同年12月27日完成系爭建物點交時,系爭建物及附合之附表一所示動產已有毀損之情形,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司執字第13915號卷宗確認屬實,可知,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間約自100年11月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而原告應支付之修繕費用為35,809,870元(見鑑定報告書及附表一),然此係以新品換舊品而計算,故應依上開說明之比例計算折舊額,據此折舊後價值為17,545,675元(計算式詳附表四),故系爭建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共計17,545,67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545,675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年9月19日起(卷一頁36),暨其中7,545,675元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8月8日起(卷一頁166),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就勝訴部分假執行或就敗訴部分免為假執行,經核皆無不合,爰准其等聲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所為之舉證,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附表一┌──┬──────────────────────┬────┬────┬──────┬──────┐│項次│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元)│總價(元)│├──┼──────────────────────┼────┼────┼──────┼──────┤│一│建築及裝修損害部分│││││├──┼──────────────────────┼────┼────┼──────┼──────┤│A│建築及外觀部分│││││├──┼──────────────────────┼────┼────┼──────┼──────┤│6│前後迴廊發色鋁企口天花板│平方公尺│54.1│1,600.0│86,560.0│├──┼──────────────────────┼────┼────┼──────┼──────┤│B│地下室部分│││││├──┼──────────────────────┼────┼────┼──────┼──────┤│5│地下室石膏板天花板│平方公尺│986.5│1,000.0│986,500.0│├──┼──────────────────────┼────┼────┼──────┼──────┤│C│地上一、二層部分│││││├──┼──────────────────────┼────┼────┼──────┼──────┤│8│吸音美術天花板│平方公尺│1,179.0│1,600.0│1.886.400.0│├──┼──────────────────────┼────┼────┼──────┼──────┤│9│石膏板天花板│平方公尺│1,990.0│1,000.0│1,990,000.0│├──┼──────────────────────┼────┼────┼──────┼──────┤│D│地上三~七層部分│││││├──┼──────────────────────┼────┼────┼──────┼──────┤│4│發色鋁企口天花板│平方公尺│390.0│1,600.0│624,000.0│├──┼──────────────────────┼────┼────┼──────┼──────┤│5│石膏板天花板│平方公尺│7,200.0│1,000.0│7,200,000.0│├──┼──────────────────────┼────┼────┼──────┼──────┤│E│地上八層及屋頂層部分│││││├──┼──────────────────────┼────┼────┼──────┼──────┤│3│石膏板天花板│平方公尺│95.0│1,000.0│95,000.0│├──┼──────────────────────┼────┼────┼──────┼──────┤│G│門窗部分│││││├──┼──────────────────────┼────┼────┼──────┼──────┤│1│W1(670*220)鋁窗整修│樘│1.0│29800.0│29800.0│├──┼──────────────────────┼────┼────┼──────┼──────┤│2│W2a240*200橫拉鋁窗│樘│2.0│19900.0│39800.0│├──┼──────────────────────┼────┼────┼──────┼──────┤│3│樓梯間(W7-120*120)橫拉鋁窗整修│樘│10.0│4800.0│48000.0│├──┼──────────────────────┼────┼────┼──────┼──────┤│4│客房外陽台窗W7b(140*120)橫拉鋁窗整修│樘│8.0│2700.0│21600.0│├──┼──────────────────────┼────┼────┼──────┼──────┤│5│客房外窗W9(54.5+104)*121*2雙層鋁橫│樘│27.0│22400.0│604800.0│├──┼──────────────────────┼────┼────┼──────┼──────┤│6│DW1(360*200)橫拉鋁窗│樘│4.0│18100.0│72400.0│├──┼──────────────────────┼────┼────┼──────┼──────┤│7│D1(690*280)大廳不銹鋼自動門│樘│1.0│577000.0│577000.0│├──┼──────────────────────┼────┼────┼──────┼──────┤│8│D5a(180*210)鋁推門│樘│5.0│27500.0│137500.0│├──┼──────────────────────┼────┼────┼──────┼──────┤│9│D11,D11a(100*210)鋁推門│樘│34.0│10000.0│340000.0│├──┼──────────────────────┼────┼────┼──────┼──────┤│10│D12(180*210)烤漆鋼板門│樘│2.0│28200.0│56400.0│├──┼──────────────────────┼────┼────┼──────┼──────┤│11│客房D7a(100*210)實心雕花木門整修│樘│22.0│9200.0│202400.0│├──┼──────────────────────┼────┼────┼──────┼──────┤│12│浴廁塑鋼門│樘│223.0│3000.0│669000.0│├──┼──────────────────────┼────┼────┼──────┼──────┤│13│淋浴間拉門│樘│223.0│5000.0│0000000.0│├──┼──────────────────────┼────┼────┼──────┼──────┤│14│D9樓梯間不銹鋼安全門│樘│18.0│28500.0│513000.0│├──┼──────────────────────┼────┼────┼──────┼──────┤│15│客房硫化銅門│樘│228.0│8000.0│0000000.0│├──┼──────────────────────┼────┼────┼──────┼──────┤│16│SD1670*(285+50)不銹鋼捲門│樘│1.0│163000.0│163000.0│├──┼──────────────────────┼────┼────┼──────┼──────┤│17│SD1a670*(220+70)不銹鋼捲門│樘│1.0│143300.0│143300.0│├──┼──────────────────────┼────┼────┼──────┼──────┤│18│SD2290*(220+70)不銹鋼捲門│樘│1.0│71300.0│71300.0│├──┼──────────────────────┼────┼────┼──────┼──────┤│19│SD3180*(285+50)不銹鋼捲門│樘│1.0│55800.0│55800.0│├──┼──────────────────────┼────┼────┼──────┼──────┤│20│SD5150*(250+40)不銹鋼捲門│樘│3.0│21000.0│63000.0│├──┼──────────────────────┼────┼────┼──────┼──────┤│21│SD6240*(250+40)不銹鋼捲門│樘│2.0│33600.0│67200.0│├──┼──────────────────────┼────┼────┼──────┼──────┤│22│SD7550*(220+50)不銹鋼電動捲門│樘│1.0│113400.0│113400.0│├──┼──────────────────────┼────┼────┼──────┼──────┤│23│F1/D110*170不銹鋼固定窗│樘│2.0│22000.0│44000.0│├──┼──────────────────────┼────┼────┼──────┼──────┤│24│F2/D180*220不銹鋼固定窗│樘│1.0│6300.0│6300.0│├──┼──────────────────────┼────┼────┼──────┼──────┤│一│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損壞部分│││││├──┼──────────────────────┼────┼────┼──────┼──────┤│2│電力設備及電照明部分│││││├──┼──────────────────────┼────┼────┼──────┼──────┤│B│高低壓配電盤設備│││││├──┼──────────────────────┼────┼────┼──────┼──────┤│1│高壓配電盤"MOF""ACM"箱體及開關組│箱│2.0│21,530.0│43,060.0│├──┼──────────────────────┼────┼────┼──────┼──────┤│2│高壓配電盤"AUX"PT1"PT2"箱體及開關組件│箱│3.0│21,530.0│64,590.0│├──┼──────────────────────┼────┼────┼──────┼──────┤│3│分設開關3P12KV630AW/AUXRY│只│3.0│25,120.0│75,360.0│├──┼──────────────────────┼────┼────┼──────┼──────┤│4│比壓器三相模鑄式5KVA,12KV/120V│台│3.0│16,600.0│49,800.0│├──┼──────────────────────┼────┼────┼──────┼──────┤│5│配電盤組裝"AUX"PT1"PT2"│箱│3.0│10,800.0│32,400.0│├──┼──────────────────────┼────┼────┼──────┼──────┤│6│高壓配電盤"MGCB"及箱體│箱│1.0│21,530.0│21,530.0│├──┼──────────────────────┼────┼────┼──────┼──────┤│7│瓦斯斷路器12KV3P630A350MVAD/0馬達投入│台│1.0│288,900.0│288,900.0│├──┼──────────────────────┼────┼────┼──────┼──────┤│8│比流器12KV40VA模注型150-300/5A│只│3.0│24,220.0│72,660.0│├──┼──────────────────────┼────┼────┼──────┼──────┤│9│過電流電驛電子式,三相一體附瞬時元件及動作指│只│1.0│53,840.0│53,840.0│││示器│││││├──┼──────────────────────┼────┼────┼──────┼──────┤│10│接地過電流電驛電子式,單相及動作指示器│只│1.0│25,120.0│25,120.0│├──┼──────────────────────┼────┼────┼──────┼──────┤│11│低電壓電驛電子式,三相一體附動作指示器│只│1.0│53,840.0│53,840.0│├──┼──────────────────────┼────┼────┼──────┼──────┤│12│過電壓電驛電子式,單相一體附動作指示器│只│1.0│25,120.0│25,120.0│├──┼──────────────────────┼────┼────┼──────┼──────┤│13│VID12KV附指示器,三相│組│1.0│23,330.0│23,330.0│├──┼──────────────────────┼────┼────┼──────┼──────┤│14│KWH3∮3W瓦時器│只│1.0│23,330.0│23,330.0│├──┼──────────────────────┼────┼────┼──────┼──────┤│15│KWH3∮3W仟瓦器│只│1.0│16,150.0│16,150.0│├──┼──────────────────────┼────┼────┼──────┼──────┤│16│PFM3∮3W功因器│只│1.0│16,150.0│16,150.0│├──┼──────────────────────┼────┼────┼──────┼──────┤│17│配電盤組裝"MGCB"│箱│1.0│10,800.0│10,800.0│├──┼──────────────────────┼────┼────┼──────┼──────┤│18│高壓配電盤"MGCB2"GCB1"GCB2"GCB3"箱體屋內型│箱│4.0│21,530.0│86,120.0│├──┼──────────────────────┼────┼────┼──────┼──────┤│19│瓦斯斷路器12KV3P630A350MVAD/0馬達投入│台│4.0│288,900.0│1,155,600.0│├──┼──────────────────────┼────┼────┼──────┼──────┤│20│比流器12KV40VA模注型75/5A│只│6.0│24,230.0│145,380.0│├──┼──────────────────────┼────┼────┼──────┼──────┤│21│比流器12KV40VA模注型150/5A│只│3.0│24,230.0│72,690.0│├──┼──────────────────────┼────┼────┼──────┼──────┤│22│比流器12KV40VA模注型100/5A│只│3.0│24,230.0│72,690.0│├──┼──────────────────────┼────┼────┼──────┼──────┤│23│過電流電驛電子式,三相一體附瞬時元件及動作指│只│4.0│53,840.0│215,360.0│││示器│││││├──┼──────────────────────┼────┼────┼──────┼──────┤│24│接地過電流電驛電子式,單相附動作指示器│只│4.0│25,120.0│100,480.0│├──┼──────────────────────┼────┼────┼──────┼──────┤│25│VID12KV附指示器,三相│組│4.0│23,330.0│93,320.0│├──┼──────────────────────┼────┼────┼──────┼──────┤│26│配電盤組裝│箱│4.0│10,800.0│43,200.0│├──┼──────────────────────┼────┼────┼──────┼──────┤│27│配電盤ACB"1.2.3"PANEL箱體屋內型│箱│3.0│21,530.0│64,590.0│├──┼──────────────────────┼────┼────┼──────┼──────┤│28│A.C.B3P1600AF1600AT380V50KA電動抽出型│只│1.0│165,100.0│165,100.0│├──┼──────────────────────┼────┼────┼──────┼──────┤│29│A.C.B3P1600AF1250AT380V50KA電動抽出型│只│1.0│165,100.0│165,100.0│├──┼──────────────────────┼────┼────┼──────┼──────┤│30│A.C.B3P2500AF2500AT190V65KA電動抽出型│只│1.0│230,600.0│230,600.0│├──┼──────────────────────┼────┼────┼──────┼──────┤│31│自動功率因數調整器6段電壓表廣角度96*96mm│只│3.0│32,300.0│96,900.0│├──┼──────────────────────┼────┼────┼──────┼──────┤│32│配電盤組裝ACB"1.2.3"PANEL│箱│3.0│10,800.0│32,400.0│├──┼──────────────────────┼────┼────┼──────┼──────┤│33│配電盤"MP"ATS""EMP"PANEL箱體屋內型│箱│3.0│21,530.0│64,590.0│├──┼──────────────────────┼────┼────┼──────┼──────┤│34│A.C.B3P1000AF1000AT380V50KA電動抽出型│只│1.0│226,100.0│226,100.0│├──┼──────────────────────┼────┼────┼──────┼──────┤│35│配電盤"MP"ATS""EMP"PANEL箱及相關NFB等組件│組│1.0│95,300.0│95,300.0│├──┼──────────────────────┼────┼────┼──────┼──────┤│36│A.T.S3P1000AF(NFBTYPE)附機械及電氣連鎖│組│1.0│161,510.0│161,510.0│├──┼──────────────────────┼────┼────┼──────┼──────┤│37│S.C3P380V40KVAR│組│5.0│21,530.0│107,650.0│├──┼──────────────────────┼────┼────┼──────┼──────┤│38│鍍鎳銅排與熱縮套│KG│180.0│265.0│47,700.0│├──┼──────────────────────┼────┼────┼──────┼──────┤│39│配電盤組裝"MP"ATS""EMP"PANEL│箱│3.0│10,800.0│32,400.0│├──┼──────────────────────┼────┼────┼──────┼──────┤│40│配電盤設備"ML"MA"PANEL箱體屋內│箱│2.0│21,530.0│43,060.0│├──┼──────────────────────┼────┼────┼──────┼──────┤│41│A.C.B3P2500AF2500AT190V60KA電動抽出型│只│1.0│230,600.0│230,600.0│├──┼──────────────────────┼────┼────┼──────┼──────┤│42│A.C.B3P1600AF1600AT380V50KA電動抽出型│只│1.0│165,100.0│165,100.0│├──┼──────────────────────┼────┼────┼──────┼──────┤│43│電盤設備"ML"MA"PANEL及相關NFB等組件│組│1.0│58,600.0│58,600.0│├──┼──────────────────────┼────┼────┼──────┼──────┤│44│S.C3P380V60KVAR│組│5.0│32,300.0│161,500.0│├──┼──────────────────────┼────┼────┼──────┼──────┤│45│S.C3P190V40KVAR│組│5.0│43,070.0│215,350.0│├──┼──────────────────────┼────┼────┼──────┼──────┤│46│配電盤組裝"ML"MA"PANEL│箱│2.0│10,800.0│21,600.0│├──┼──────────────────────┼────┼────┼──────┼──────┤│47│TR,配電盤設備"1"-2"-"3"箱體屋內型│箱│3.0│31,400.0│94,200.0│├──┼──────────────────────┼────┼────┼──────┼──────┤│48│變壓器三相,全模注式1000KVA11,4KV/380-220V│台│1.0│814,700.0│814,700.0│├──┼──────────────────────┼────┼────┼──────┼──────┤│49│變壓器三相,全模注式750KVA11,4KV/380-220V│台│1.0│676,600.0│676,600.0│├──┼──────────────────────┼────┼────┼──────┼──────┤│50│變壓器三相,全模注式750KVA11,4KV/190-110V│台│1.0│676,600.0│676,600.0│├──┼──────────────────────┼────┼────┼──────┼──────┤│51│變壓器TR固定及配電盤組裝"1"-2"-"3"│箱│3.0│10,800.0│32,400.0│├──┼──────────────────────┼────┼────┼──────┼──────┤│52│低壓配電箱盤LBA.L1A~PE4.LRF等組件│只│50.0│7,180.0│359,000.0│├──┼──────────────────────┼────┼────┼──────┼──────┤│53│低壓配電箱及NFB等組件│式│1.0│134,600.0│134,600.0│├──┼──────────────────────┼────┼────┼──────┼──────┤│54│配電盤等組裝│式│1.0│98,700.0│98,700.0│├──┼──────────────────────┼────┼────┼──────┼──────┤│55│TR:3∮30KVAP:380VS"190/110VDRYTYPE附外箱│台│1.0│98,700.0│98,700.0│├──┼──────────────────────┼────┼────┼──────┼──────┤│56│TR:3∮20KVAP:380VS"190/110VDRYTYPE附外箱│台│10.0│67,300.0│673,000.0│├──┼──────────────────────┼────┼────┼──────┼──────┤│C│動力管線設備│││││├──┼──────────────────────┼────┼────┼──────┼──────┤│1│FEEDER│M│68.0│22,880.0│1,555,840.0│├──┼──────────────────────┼────┼────┼──────┼──────┤│2│ELBOW90│只│4.0│13,460.0│53,840.0│├──┼──────────────────────┼────┼────┼──────┼──────┤│3│SWITCHBOARDCONNECTIONALBUSWAY3P4W2500A│只│3.0│22,430.0│67,290.0│││+1/2E│││││├──┼──────────────────────┼────┼────┼──────┼──────┤│4│FEEDER│M│105.0│29,610.0│3,109,050.0│├──┼──────────────────────┼────┼────┼──────┼──────┤│5│ELBOW│只│4.0│17,050.0│68,200.0│├──┼──────────────────────┼────┼────┼──────┼──────┤│6│SWITCHBOARDCONNECTION│只│1.0│26,920.0│26,920.0│├──┼──────────────────────┼────┼────┼──────┼──────┤│7│3P250AF125AT190V60KA│只│2.0│37,690.0│75,380.0│├──┼──────────────────────┼────┼────┼──────┼──────┤│8│3P250AF200AT190V60KA│只│6.0│37,690.0│226,140.0│├──┼──────────────────────┼────┼────┼──────┼──────┤│9│3P250AF250AT190V60KA│只│5.0│52,040.0│260,200.0│├──┼──────────────────────┼────┼────┼──────┼──────┤│10│3P250AF175AT190V60KA│只│1.0│37,690.0│37,690.0│├──┼──────────────────────┼────┼────┼──────┼──────┤│11│3P250AF125AT190V60KA│只│3.0│37,690.0│113,070.0│├──┼──────────────────────┼────┼────┼──────┼──────┤│12│3P250AF60AT190V60KA│只│1.0│17,050.0│17,050.0│├──┼──────────────────────┼────┼────┼──────┼──────┤│13│動力PVC電線600V8.0~325mmSQ及配線等組件│組│1.0│983,700.0│983,700.0│├──┼──────────────────────┼────┼────┼──────┼──────┤│14│安裝工料│式│1.0│197,800.0│197,800.0│├──┼──────────────────────┼────┼────┼──────┼──────┤│M│電氣設備│││││├──┼──────────────────────┼────┼────┼──────┼──────┤│1│配電盤ACMP屋內型箱門3.2mmt箱體│組│1.0│39,480.0│39,480.0│││2.0mmt1000*2350*1200mm│││││├──┼──────────────────────┼────┼────┼──────┼──────┤│2│無熔絲開關NFB3P1600/160040KA│只│1.0│59,100.0│59,100.0│├──┼──────────────────────┼────┼────┼──────┼──────┤│3│無熔絲開關NFB3P500/60040KA│只│3.0│12,830.0│38,490.0│├──┼──────────────────────┼────┼────┼──────┼──────┤│4│相關NFB及其他開關組件等│式│1.0│102,000.0│102,000.0│├──┼──────────────────────┼────┼────┼──────┼──────┤│5│安裝工料│式│1.0│7,100.0│7,100.0│├──┼──────────────────────┼────┼────┼──────┼──────┤│合計修復金額││││35,809,870│└─────────────────────────┴────┴────┴──────┴──────┘附表二┌──┬──────────────────────┐│項次│工程項目│├──┼──────────────────────┤│一│建築及裝修損壞部分│├──┼──────────────────────┤│A│廣場及外觀部分│├──┼──────────────────────┤│1│前庭廣場地坪蛇紋石片│├──┼──────────────────────┤│2│前庭地坪花崗石片│├──┼──────────────────────┤│3│外牆花崗石片│├──┼──────────────────────┤│4│花台花崗石片│├──┼──────────────────────┤│5│前庭廣場柱花崗石片面材│├──┼──────────────────────┤│B│地下室部分│├──┼──────────────────────┤│1│鋼筋混凝土牆│├──┼──────────────────────┤│2│內牆貼20*20cm磁磚│├──┼──────────────────────┤│2│平頂及牆刷水泥漆│├──┼──────────────────────┤│3│地坪貼30*30cm地磚│├──┼──────────────────────┤│4│地下室清水池外部不銹鋼爬梯│├──┼──────────────────────┤│C│地上一、二層部分│├──┼──────────────────────┤│1│地坪(講台)貼花崗石片│├──┼──────────────────────┤│2│地坪貼30*30cm地磚│├──┼──────────────────────┤│3│地坪貼20*20cm石英地磚│├──┼──────────────────────┤│4│地坪鋪地毯│├──┼──────────────────────┤│5│內牆貼20*20cm磁磚│├──┼──────────────────────┤│6│LB-3025型浴廁隔間│├──┼──────────────────────┤│7│45*90cm小便斗隔屏│├──┼──────────────────────┤│10│餐廳隔音板牆│├──┼──────────────────────┤│11│客房衣櫃整修│├──┼──────────────────────┤│12│12cm高貼蛇紋石片踢腳│├──┼──────────────────────┤│13│12cm高釘五分厚夾板油漆踢腳│├──┼──────────────────────┤│14│浴廁門檻│├──┼──────────────────────┤│15│鋼筋混凝土牆│├──┼──────────────────────┤│16│一樓樓板開口修復│├──┼──────────────────────┤│D│地上三至七層部分│├──┼──────────────────────┤│1│陽台欄杆貼花崗石片│├──┼──────────────────────┤│2│地坪貼30*30cm地磚│├──┼──────────────────────┤│3│地坪鋪地毯│├──┼──────────────────────┤│6│客房衣櫃整修│├──┼──────────────────────┤│7│12cm高釘五分厚夾板油漆踢腳│├──┼──────────────────────┤│8│浴廁門檻│├──┼──────────────────────┤│9│牆面破損修復│├──┼──────────────────────┤│E│地上八層及屋頂層部分│├──┼──────────────────────┤│1│鋼筋混凝土牆│├──┼──────────────────────┤│2│地坪木地板床│├──┼──────────────────────┤│F│樓梯間部分│├──┼──────────────────────┤│1│地坪貼磁磚地磚│├──┼──────────────────────┤│2│樓梯踏步塑膠止滑板│├──┼──────────────────────┤│3│旋轉梯踏步貼花崗石片│├──┼──────────────────────┤│4│電梯間前樓梯踏步貼花崗石片│├──┼──────────────────────┤│5│殘障專用樓梯注意路況塑膠地磚│├──┼──────────────────────┤│6│平頂及牆刷水泥漆│├──┼──────────────────────┤│7│電梯間前樓梯不銹鋼製扶手│├──┼──────────────────────┤│8│前側樓梯不銹鋼製扶手│├──┼──────────────────────┤│9│後左側樓梯不銹鋼製扶手│├──┼──────────────────────┤│10│屋頂觀賞平台不銹鋼製扶手│└──┴──────────────────────┘附表三┌──┬──────────────────────┐│項次│工程項目│├──┼──────────────────────┤│一│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損壞部分│├──┼──────────────────────┤│A│給排水及衛生設備│├──┼──────────────────────┤│D│緊急發電設備│├──┼──────────────────────┤│E│照明插座設備│├──┼──────────────────────┤│F│弱電及電視監控配管│├──┼──────────────────────┤│G│播音系統及會議室設備│├──┼──────────────────────┤│H│中央監控管理設備│├──┼──────────────────────┤│I│避雷接地設備│├──┼──────────────────────┤│J│機器設備│├──┼──────────────────────┤│K│水管設備│├──┼──────────────────────┤│L│風管設備│├──┼──────────────────────┤│N│自動控制設備│├──┼──────────────────────┤│O│儲冰設備│├──┼──────────────────────┤│P│電梯大廳15人座乘客用電梯2台│├──┼──────────────────────┤│Q│無障礙用10人座乘客用電梯一台│├──┼──────────────────────┤│R│昇降菜梯1台│├──┼──────────────────────┤│S│消防設備部分│└──┴──────────────────────┘附表四折舊時間金額第1年折舊值35,809,870×0.045=1,611,444第1年折舊後價值35,809,870-1,611,444=34,198,426第2年折舊值34,198,426×0.045=1,538,929第2年折舊後價值34,198,426-1,538,929=32,659,497第3年折舊值32,659,497×0.045=1,469,677第3年折舊後價值32,659,497-1,469,677=31,189,820第4年折舊值31,189,820×0.045=1,403,542第4年折舊後價值31,189,820-1,403,542=29,786,278第5年折舊值29,786,278×0.045=1,340,383第5年折舊後價值29,786,278-1,340,383=28,445,895第6年折舊值28,445,895×0.045=1,280,065第6年折舊後價值28,445,895-1,280,065=27,165,830第7年折舊值27,165,830×0.045=1,222,462第7年折舊後價值27,165,830-1,222,462=25,943,368第8年折舊值25,943,368×0.045=1,167,452第8年折舊後價值25,943,368-1,167,452=24,775,916第9年折舊值24,775,916×0.045=1,114,916第9年折舊後價值24,775,916-1,114,916=23,661,000第10年折舊值23,661,000×0.045=1,064,745第10年折舊後價值23,661,000-1,064,745=22,596,255第11年折舊值22,596,255×0.045=1,016,831第11年折舊後價值22,596,255-1,016,831=21,579,424第12年折舊值21,579,424×0.045=971,074第12年折舊後價值21,579,424-971,074=20,608,350第13年折舊值20,608,350×0.045=927,376第13年折舊後價值20,608,350-927,376=19,680,974第14年折舊值19,680,974×0.045=885,644第14年折舊後價值19,680,974-885,644=18,795,330第15年折舊值18,795,330×0.045=845,790第15年折舊後價值18,795,330-845,790=17,949,540第16年折舊值17,949,540×0.045×(6/12)=403,865第16年折舊後價值17,949,540-403,865=17,545,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