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22號原告 王玉鳳
羅清江 羅煜清 羅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後,原告並未抗告而確定在案,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7,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