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9號抗告人 王淑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中國石油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6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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