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上訴人 施勝郎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就上訴人係請求回復原狀或建物減少之價額、是否有禁止受害人獲利原則之適用、惡意占有人或故意侵權行為人所負賠償責任範圍、建物於損害前後及鑑定修復後增益之價值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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