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林志全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告 梁修果 受告知人 梁修基
梁修真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