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9號原告 游許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 張為文 被告龍之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琴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通知第三人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