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李芃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南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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