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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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加人 莊譯翔 訴訟代理人 呂沛禎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羅偉 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 李天順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黃亘烽 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