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弘宜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弘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弘宜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1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0年9月26日,100年6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001108911號函(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後段、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