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仁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仁彰所犯並非重罪,於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業經辯論終結,並無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故無須以羈押方式保障審判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訊問後,認其所犯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前雖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辯論終結,然業已於同年6月14日再開辯論,而上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再者,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即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