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1216號、97年度簡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7年3月15日下午5時50│97年6月6日9時46分許│││分許││├────┼──────────┼──────────┤│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688號│署97年度偵字第13344││││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16號│97年度簡字第2650號││實├──┼──────────┼──────────┤│審│判決│97年5月30日│97年7月16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6月30日│97年8月18日│││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