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李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李偉大
陳君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宏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325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