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原告與被告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