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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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585號聲請人 李沛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李明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鄉○○村○○路○○號),於108年7月23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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