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0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謝琍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視而不見關懷協會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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